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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艺、翟新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艺,翟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李艺,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02196007112425住本区济安桥南路35-3号9号楼3单元505号。被执行人:翟新春,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02197201012115住本区安阜桥街9号楼2单元4楼东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等,以上匀无登记信息,且自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8132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811执1345号的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宗民审判员  仝义杰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士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