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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再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卫昌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卫昌,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杨峰,西安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再7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卫昌,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辛朝,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110号。(未到庭)负责人:张翠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六层。(未到庭)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峰,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灵沼街道办事处东正庄村北街村东路南甲1号。法定代表人:任成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卫昌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杨峰、西安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1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陕01民申1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卫昌以其与杨峰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卫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昌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