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良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良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543号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59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曾凌,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9229831-0。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男,1955年10月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男,1971年1月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黄良英,女,1968年5月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良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