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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侠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6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侠,男,汉族,1961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垡头西里一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侠于2017年4月25日10时许,在其居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西里一区×号楼×单元×室内,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31克。后被告人黄侠被查获归案。所起获毒品均已被没收上缴。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移动电话机1部、冰壶1个。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黄侠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侠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二、扣押在案之移动电话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黄侠;扣押在案之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