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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伟标、章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标,章寒,钭露瑶,章祝纹,上海祝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标,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章寒,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钭露瑶,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章祝纹,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上海祝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B区230室。法定代表人:章祝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标与被执行人章寒、钭露瑶、章祝纹、上海祝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章祝纹的车辆,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15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2执7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理审 判 员 江林通审 判 员 卢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 钧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