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胡艳琴、王创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胡艳琴,王创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法定代表人:马思源,支行行长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中段被执行人:胡艳琴,女,1963年10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王创卫,男,1963年1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系胡艳琴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1687号判决书,依法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艳琴、王创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5112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位于灵宝市川口乡灞河市场房屋登记为胡艳琴所有(产权证号:灵宝市房权证乡镇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艳琴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川口乡灞河市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灵宝市房权证乡镇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席冠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