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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德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6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德强,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当月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强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德强于2016年12月1日6时许,驾驶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顺白路吉祥寺桥下由东向北转弯时,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姜某所驾车辆左后侧接触,致姜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杨德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姜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杨德强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杨德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德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德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德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德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