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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曹国诚、洪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诚,洪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曹国诚,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洪建华,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国诚与被执行人洪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黄振源代理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颜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