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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洪琳与姚天国江贵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琳,姚天国,江贵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琳,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姚天国,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江贵菊,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洪琳与被执行人姚天国,江贵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170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天国,江贵菊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洪琳于2017-04-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传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苟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