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姚永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姚永学,陈昌海,周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156号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代忠,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本勋。被告:姚永学,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昌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文龙,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本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姚永学、陈昌海、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重庆科迈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