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少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少琴,金德成,阙小武,叶小美,张小波,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782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2388-3。法定代表人梁永。被执行人叶少琴,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金德成,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阙小武,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叶小美,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张小波,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黄芳,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62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dsr_bzxr_q#一、被执行人叶少琴、金德成、阙小武、叶小美、张小波、黄芳在(2017)浙1102执37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少琴、金德成、阙小武、叶小美、张小波、黄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