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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利、陈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利,陈正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374号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罡,董事长。被告:陈小利,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正华,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利、陈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2.72元,减半收取1656.36元,由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娇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