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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翔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翔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14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翔雁,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翔雁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翔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唐翔雁窜至马尾区步行街“美甲小铺”店内,趁店主任某不注意,盗走放在杂物间里的挎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美金200元(折合人民币1380.8元)、台币3000元(折合人民币675.6元)。同日15时许,唐翔雁又窜至马尾区银河湾20栋26号店面“鹅媳妇”店内,趁店主杨某不注意,将放在餐厅桌面上的一部OPPOR9splus手机(内存64G机身磨砂黑)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29元。2.2017年4月11日14时许,唐翔雁窜至马尾区星发路“阳光食府”餐饮店内,趁店主许某不注意,将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400多元盗走。3.2017年4月23日14时许,唐翔雁窜至马尾名郡小区1号店面沙县小吃店内,趁店主彭某不注意,将放在店内抽屉里的人民币1500多元盗走。随后,唐翔雁又窜至马尾区海西提小区“老奶奶石磨坊小吃店”内,趁店主邹某不注意,将店内钱箱里的当日营业款人民币1200余元盗走。同日15时许,唐翔雁再窜至马尾区禾郡5-9号店面“杨氏炖罐”小吃店内,趁店主邱某不注意,盗走放在店内凳子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及杂物间纸箱内钱包内人民币3000多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翔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外汇牌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被害人任某、杨某、许某、彭某、邹某、邱某陈述;3.被告人唐翔雁供述和辩解;4.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2017]41号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翔雁多次盗窃,且系累犯,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翔雁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62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翔雁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量刑上,一、唐翔雁有累犯前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重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唐翔雁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又具有多次盗窃情形,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三、唐翔雁当庭认罪,可以减少相应刑罚量。公诉机关提出对唐翔雁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翔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1元退还被害人邱某盛;供犯罪所用的双肩背包、眼镜、口罩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三、责令被告人唐翔雁分别退赔被害人任某妹人民币2856.4元、被害人杨某飞人民币3429元、被害人许某世人民币400元、被害人彭某金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邹某文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邱某盛人民币51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阮丽航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