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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创信金山材料有限公司与金华瑞普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创信金山材料有限公司,金华瑞普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185号原告:宝鸡市创信金山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马宝林,总经理。被告:金华瑞普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一区2幢1-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宝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瑞普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鸡市创信金山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宝鸡市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