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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名仕堂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名仕堂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3013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名仕堂鞋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增槎路107国道凰岗路口(自编28号)首至二层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内自编****号。经营者:刘元阶,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西侧马岗地段自编8号首层广州市白云区广大布匹商贸城AD栋210室(市场地址:白云区石井街增槎路107国道凰岗路口(自编28号)首至二层、凤凰大街1号首至三层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法定代表人:李福波。委托代理人:阮利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宝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名仕堂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梅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锦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