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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海燕、陈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陈德,陈政,陈鹏,陈宁,陈业汉,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陈德,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陈政,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陈鹏,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陈宁,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陈业汉,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燕、陈德、陈政、陈鹏、陈宁、陈业汉与被执行人陈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陈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宗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