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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张国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张国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045号原告:李小平,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张国军,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与被告张国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平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对被告张国军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9元,依���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审 判 长  赵 琴人民陪审员  黄伟立人民陪审员  陈章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