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闽园木业有限公司与肖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闽园木业有限公司,肖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2民初4304号原告:南宁市闽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6-8号二楼靠北面两间。法定代表人:吴金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源,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伟,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案由:承揽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7月3日开庭时间:2017年8月9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南宁市闽园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园木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源到庭被告肖伟:未到庭原告诉请要点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日,被告委托装修工人来到原告的南宁市邕武路的公司店面,选购了一套防腐木六角凉亭,双方对相关材料人工安装等事项商谈好了以后,原告收取了1000元定金,之后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云亭街坑边10号被告的楼房处,在被告的现场安排下对楼顶的安装位置进行了测量预算,双方核实凉亭总造价为9500元。3月27日,原告依约定安排安装工人拉材料到被告的房屋楼顶处,在被告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施工安装好六角凉亭,当时双方约定次日结账付款。过后被告却一直拖延付款,到最后还说明已经付款给别人转交,造成双方争议纠纷。原告无奈只好于4月12日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有民警到场调查后要求被告回到派出所共同处理说明具体情况,但是被告拒绝配合民警要求,而且拖延至今,致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被告答辩要点被告未作答辩。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经审理查明:原告称:2017年3月2日,被告委托装修工人来到原告的南宁市邕武路的公司店面,选购了一套防腐木六角凉亭,双方对相关材料人工安装等事项商谈好了以后,原告收取了1000元定金,之后到被告的楼房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云亭街坑边10号),在被告的现场安排下对楼顶的安装位置进行了测量预算,双方核实凉亭总造价为9500元。3月27日,原告依约定安排安装工人吴金添、韦昌华拉材料到被告的房屋楼顶处,在被告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施工安装好六角凉亭,当时双方约定次日结账付款。过后被告却一直拖延付款,到最后还说明已经付款给别人转交,造成双方争议纠纷。原告无奈只好于4月12日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有民警到场调查后要求被告回到派出所共同处理说明具体情况,但是被告拒绝配合民警要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凉亭安装完毕的现场照片、吴金添出具的《关于凉亭项目安装费用的证明》、吴金添证人证言、吴金添与肖伟的通话记录、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回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相应的答辩和质证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可以认定承揽人(原告)已经按照定作人(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六角凉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并据此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500元的事实。原告已依履行了交付成果的义务,被告亦应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至今未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伟向原告南宁市闽园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肖伟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寿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迪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