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万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万,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株洲市。2001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25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湘02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李万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44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1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万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万表示服判息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万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万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自力审 判 员 陈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邓雅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