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国和与薛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和,薛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582号原告:杨国和,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薛晓峰,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和与被告薛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国和负担25元。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