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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霞菊与聂小飞、吴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小飞,徐霞菊,吴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小飞,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霞菊,女,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被告:吴烨,女,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上诉人聂小飞因与被上诉人徐霞菊、原审被告吴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小飞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聂小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江审判员  李 骏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苏楚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