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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标;秦海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23执420号梁标、秦海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标与被执行人秦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秦海成自动履行执行(2017)桂0923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标的款10000元。本院认为(2017)桂0923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3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