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显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平,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显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67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周建平,男,汉族,1971年3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徐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48910H.法定代表人:漆甫端。委托代理人:丁孟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显华,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赵丽,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平诉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显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平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平撤回对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显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本院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龚 鹏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陈治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