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跨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孙家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跨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孙家斌,李帅,张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跨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瑞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民侠,女,该公司会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家斌,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寒武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第三人:李帅,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山东省德州市。第三人:张婷,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现住济南市。上诉人山东跨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家���、第三人李帅、第三人张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跨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跨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跨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唐鸣亮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