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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绪美、李效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绪美,李效良,刘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71号申请人:谭绪美,女,196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效良,男,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刘金梅,女,1959年8月26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申请人谭绪美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金梅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金梅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谭绪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