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永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2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涛,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系无业,户籍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亚东,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字(2016)第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和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涛及其辩护人刘亚东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辩护人向本院申请延期一个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一个月,由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本案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永涛在银川市兴庆区以授课、微信联络等方式,推销万达理财项目,要求参加者交纳15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理财产品购买费获得加入资格,发展会员并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传销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传销组织成员刘某1、马某1等��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发展传销人员80余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涛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永涛的常住人口信息、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永涛的供述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王永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刘亚东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永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涛已经向9名传销活动人员退赔金额共计222090元,并取得了9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本案中,公诉机关共出示的传销活动人员笔录以及组织关系图,故被告人王永涛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应为38人,而非起诉书指控的80余人。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永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永涛在银川市兴庆区以授课、微信联络等方式,推销万达理财项目,要求参加者交纳15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理财产品购买费获得加入资格,发展会员并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传销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传销组织成员刘某1、徐某1等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发展传销人员91人,发展层级为7层。被告人王永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查明,2016年11月7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委托宁夏宏源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王永涛涉案资金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如下:被告人王永涛个人账户中心及个人转入资金1924419元为涉案交易资金,该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并未向被告人王永涛送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王永涛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永涛出生于1972年2月26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7日,李某1至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报警称:自2015年11月以来,万达理财以口述相传、微信联络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每人吸收1500元至30000元不等方式,投资万达复利币加入会员返息提成,自2015年11月份至今,发展20余人,吸收资金80余万元。2016年5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对��案立案侦查的事实;(三)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7日,李某1至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报警称:自2015年11月以来,万达理财以口述相传、微信联络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每人吸收1500元至30000元不等方式,投资万达复利币加入会员返息提成,自2015年11月份至今,发展20余人,吸收资金80余万元。2016年8月30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办案民警将被告人王永涛书面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永涛在传唤过程中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王永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四)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传销活动人员苏某辨认出12张照片中的1号就是万达复利在银川的最高领导人王永涛的事实;2016年6月1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传销活动人员刘某1辨认出12张照片中的9号就是万��复利在银川的最高领导人王永涛的事实;(五)被告人王永涛丈夫张某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及张某1父亲张某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张某1中国农业银行3交易明细、张某1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交易明细、王永涛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交易明细、王永涛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11月7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委托宁夏宏源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王永涛涉案资金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如下: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共计收到资金4087986.33元,支出资金4083457.17元。其中被告人王永涛个人账户中心及个人转入资金1924419元为涉案交易资金,在该笔交易资金中林勇成(王永涛上线)转入211335元,为王永涛利用万达复利理财取得上线返利,以个人名义转款1713084元为王永涛利用万达复利理财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王永涛个人账户涉及转出资金750000元,在该笔转出资金中王永涛向其公公张某2转出500000元,向其丈夫张某1转出250000元,以及该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并未向被告人王永涛送达的事实;(六)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永涛组件万达复利钻石助己群,在微信群内宣传万达复利投资、宣传其他会员发展新会员情况、组织学习时间地点信息的事实;(七)万达复利宣传材料,证实万达复利理财产品的发起公司为深圳市鹏旭峰实业有限公司,万达复利会员中银级会员为1500元/单(每日分红21元,银级会员分红出局3780元/180天)、金级会员为4500元/单(每日分红74元,金级会员分红出局13320元/180天)、钻级会员为15000元/单(每日分红263元,钻级会员分红出局47340元/180天)、公司股东为30000元/单(每日��红604元,公司股东分红出局108720元/180天)的事实;(八)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6年11月28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要求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要求对王永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补充侦查,对涉案的电子证据予以固定,通过远程勘验工作调取万达复利理财网站、网页截图、会员信息等内容,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人员通过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总队、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联系请求进行技术支持,对方解答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事实;(九)被告人王永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关系图、受害人名单、组织关系受害人统计表、组织关系图之外受害人统计表,证实被告人王永涛组织、传销活动案中传销活动参与人的上下线关系,层级为六层,以及被告人王永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下线传销人员为91人,以及其他传销团队的传销活动人员32人,以及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有些传销参与人员有公务员、教师的身份,不配合调查,造成公安机关没有取到所有传销参与人员的笔录的事实;(十)传销活动人员刘某1、胡某1、黄某、耿某1、耿某2、王某1、康某、沙某、王某2、朱某、房某、汤某、张某3、尤某、田某1、赵某1、王某3、杜某1、路某、王某4、苏某、李某2、马某2、吴某、拜某、徐某2、徐某3、陆某、贺某、史某、田某2、范某、周某、李某3、李某4、高某1、毛某、马某1、李某5、张某4、马某3、陈某、赵某2、胡某2、张某5、杜某2、杨某、李某1、郭某、王某5、韩某、刘某2、高某2、雍某、王某6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永涛在万达复利传销活动的下线有91人,万达复利模式在银川的最高领导人是王永涛,王永涛多次组织会员交流会,主要是王永涛在讲课,会员还通过被告人���永涛建立的微信群进行交流,平时是被告人王永涛在微信群内发消息通知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上课学习,所有会员兑换万达复利币时都要找推介人,一级一级往上找,后来万达复利交易平台关闭,无法再将手中的万达复利币兑换现金,所有会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失,以及被告人王永涛的推介人是林勇成的事实;(十一)被告人王永涛的供述、微信照片截图,证实2015年5月的一天,其朋友赵某3找到其,称近期在做一个叫万达复利的理财产品,分红比较高,最低投资1500元,五年后通过投资可以得到103万,并于当天下午带其到贺兰县一家餐厅,并引荐其认识了唐某。唐某告诉其投资1500元,每天可以分红21元,于是王永涛就将1500元现金交给了赵某3,赵某3帮助其开了账户,其每天可以分得21元。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王永涛觉得这个理财投资比较好,便陆续投资,于案发前共投资了十余万元。万达复利的传销模式就是先投资1500元至30000元不等,分别变成银级会员、金级会员、钻级会员、公司股东,每隔一段时间万达复利的境外服务器会给会员返万达复利币,传销会员通过万达复利币卖给下线进行盈利,同时下线获得传销会员资格。万达复利投资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静态投资、一种是动态投资,静态投资就是投资者不用进行任何操作,每日可以得到分红,动态投资就是投资者再行介绍其他投资人加入投资,每介绍一个人可以获得个人投资金额18%的推荐奖。被告人王永涛直接推荐了张某6、孙某、胡某1、刘某1、李某6、赵某4、马某4等12人,剩下所有人都是他们推荐的,具体资金和人数不详。被告人王永涛每次定好地方通知大家一起去,被告人王永涛给新推荐进来的人讲万达复利的投资模式。被告人王永涛的上线是赵某3,并通过赵某3认识了林勇成,赵某3说兑换万达复利币就找林勇成,所以其和林勇成的银行账目往来比较频繁。被告人王永涛给林勇成银行转账是现金,林勇成向其转回来的是万达复利币,王永涛再将万达复利币转给下线会员,被告人王永涛的传销交易情况在服务器都有记载,但是案发前服务器关闭,该服务器系境外服务器,故涉案资金被告人王永涛也不清楚的事实;(十二)退赔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永涛亲属向传销活动人员杜某1、赵某4、朱某、耿某2、黄某、胡某1、孙某、高某2、李某6、杨某退赔经济损失222090元,并取得了上述传销活动人员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涛组织、领导以推销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发展层级七层,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发展传销活动人员91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永涛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涛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经查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11月7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委托宁夏宏源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王永涛涉案资金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如下:王永涛利用万达复利理财取得上线返利,以个人名义转款1924419元为王永涛利用万达复利传销的涉案资金,以及该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并未向被告人王永涛送达的事实;万达复利宣传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永涛作为公司股东,每日可以分红604元;被告人王永涛的供述及组织关系图,证实被告人王永涛每介绍一个人可以获得个人投资金额18%的推荐奖,被告人王永涛直接推荐了张某6、孙某、胡某1、刘某1、李某6、赵某4、马某4等12人,被告人王永涛的传销交易情况在服务器都有记载,但是案发前,服务器关闭,由于该服务器系境外服务器,故涉案资金被告人王永涛也不清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涛从2015年5月开始进行万达复利传销至案发2016年4月7日不到一年时间,其身份为公司股东,每日分红604元,算上其推荐了12名下线人员,每名传销参与人员入会金额的18%的分红进行计算,远远达不到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的1924419元,且该鉴定意见并未向被告人王永涛送达,故对公诉机关对犯罪金额的指控,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永涛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应为38人,而非起诉书指控的80余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王永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关系图、受害人名单、组织关系受害人统计表、组织关系图之外受害人统计表,证实被告人王永涛组织、传销活动案中传销活动参与人的上下线关系,层级为七层,以及参与人数为91人。故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传销活动人员为80余人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永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永涛已经向九名传销活动人员退赔金额共计222090元,并取得了九名传销活动人员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涛向下线传销活动退赔传销款的情节,可以作为其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永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孙 锋人民陪审员 裴红意人民陪审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