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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泽明与乐竹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明,乐竹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1民初514号原告:陈泽明。被告:乐竹桥。原告陈泽明诉被告乐竹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泽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竹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泽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工资款20000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份,被告在天津市静海市承接建筑工程,雇请原告到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同年年底工程完工,双方于2011年12月份对原告的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0000元,当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工资,下欠20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约定第二年清明节一次性付清。逾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乐竹桥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应诉。原告陈泽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被告乐竹桥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应诉是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结合原告陈泽明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乐竹桥于2011年2月份雇请原告到其承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乐竹桥欠原告陈泽明工资30000元。在给付10000元后,被告乐竹桥向原告陈泽明出具了内容为“已付10000元,下欠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乐竹桥”的条据一张。后经原告陈泽明催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被告乐竹桥雇请原告陈泽明到其承接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原告陈泽明提供了劳务后,被告乐竹桥理应及时履行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故对原告陈泽明要求被告乐竹桥支付下欠工资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泽明放弃要求被告乐竹桥赔偿损失3000元的诉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竹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泽明工资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乐竹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国东人民陪审员  周 毅人民陪审员  王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