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娅菊诉沧源县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菊,沧源县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7民初315号原告:李娅菊,女,1965年8月8日出生,住沧源佤族自治县。被告:沧源县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司岗里大道摸你黑文化狂欢城)。法定代表人:李永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娅菊与被告沧源县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富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娅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源县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娅菊诉称,2013年5月17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摸你黑狂欢城》项目团体定制申请书,原告向被告订购商铺一间,并于当日向被告缴纳定金20,000元。后在被告多次催促下,原告又于2013年9月2日向被告缴纳定金50,000元。2013年11月底,原告要求退房、退定金70,000元,得到被告的同意。被告要求原告等候退款通知。后经原告多次催促都没有结果。从2016年10月起,原告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冉志富就再也联系不上,到该公司去追要定金,无人答理。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商铺定金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沧源县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摸你黑狂欢城》项目团体定制申请书,原告向被告订购商铺一间,并于当日向被告缴纳定金20,000元。后在被告多次催促下,原告又于2013年9月2日向被告缴纳定金50,000元。2013年11月底,原告要求退房、退定金70,000元,得到被告的同意。被告要求原告等候退款通知。后经原告多次催促都没有结果。原、被告双方至今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从2016年10月起,原告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冉志富就再也联系不上,到该公司去追要定金,无人答理而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摸你黑狂欢城》项目团体定制申请书、收据、证人段家峥出具的证明、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摸你黑狂欢城》项目团体定制申请书中,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本院受理后,被告在开庭前未对本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应当继续审理。被告通过订购方式向原告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因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未能订立,被告应当将定金返还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沧源县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沧源县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富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