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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屈可平、胡光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保14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保全胡杰、屈可平、胡光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现已将胡杰、屈可平、胡光发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胜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艾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