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左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左克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347号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529号。法定代表人:梁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产业园区马林西路与景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左克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左克光,男,1969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彩虹光网络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左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8元,减半收取5754元,由原告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