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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小勇与陈世正、舒爽、杨晓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勇,陈世正,舒爽,杨晓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993号原告:张小勇,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炯然,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正,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舒爽,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杨晓国,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张小勇与被告陈世正、舒爽、杨晓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勇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99元,由原告张小勇负担。审 判 长  向煜暄人民陪审员  黄忠义人民陪审员  周瑞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运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