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铭泽,任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李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昌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铭泽,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任芳,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铭泽、任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328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