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蔚和喜与被执行人杜强(杜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和喜,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蔚和喜,男,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杜强(杜三),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蔚和喜与杜强(杜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58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