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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文博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文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315号原告: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5475243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陆丁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文博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3475250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董国强。原告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文博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贤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