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况志成与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志成,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133号原告:况志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望梅路9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翁勤芳。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况志成与被告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德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