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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正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刘正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组织机构代码:5656701897-4法定代表人蒋延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正阳,男,汉族,1957年11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延川县镇北新街社区居民,现住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正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陕0602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由被告刘正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每月按6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186元,原告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刘正阳负担1593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47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