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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河南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河南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2064号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经营者:李爱荣。被告:河南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峰。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河南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审判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