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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国龙、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龙,黄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国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建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国龙与被执行人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黄建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胡国龙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胡国龙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胡国龙和被执行人黄建华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建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建华银行无存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名下虽有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斌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人民陪审员  黄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