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积华、王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积华,王蓉,王阳,绵阳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5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积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世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川,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蓉,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世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川,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阳,女,汉族,生于1995年7月1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世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川,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18号。法定代表人:廖贵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刚,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积华、王蓉、王阳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积华、王蓉、王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向杜梅审判员 肖黔蜀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