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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都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都某某,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都某某自愿认罪,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意见后,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8日10时30分许,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值班民警在昆仑路与金桥路十字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都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随即带其到解放军第四医院采集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违法照相说明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返还物品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7]465号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审讯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邱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胡巧艳书 记 员  郭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