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795号原告:河南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崔红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东,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民,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法定代表人:李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创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雪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