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冼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冼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廖春花,廖运良,郭共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冼斌(曾用名:冼剑明),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建魁,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1、5、11、13号、广州大道南874-896号(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负责人:肖万满,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谦、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原审被告:廖春花,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建魁,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廖运良,男,1954年3月11日,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审被告:郭共妹,女,1958年6月15日,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冼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原审被告廖运良、郭共妹、廖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7月4日向上诉人冼斌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冼斌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冼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焕审判员 梁淑敏审判员 梁燕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毕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