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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麻燕燕与徐碧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燕燕,徐碧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885号原告:麻燕燕,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徐碧海,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麻燕燕与被告徐碧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麻燕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麻燕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陶姿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