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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袁学伟与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伟,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723号原告:袁学伟,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马成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伟诉被告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学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伟撤回对被告乌兰浩特市德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学伟负担。审判员王丽敏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王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