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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许慧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慧林,女,1984年1月2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慧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正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慧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许慧林在其租住的单元房内容留朱某、黄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许慧林在其上述租住处内容留朱某、黄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许慧林在其上述租住处内容留朱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慧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现场勘査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林某、朱某、黄某1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慧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二年内先后三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慧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慧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何吾勇人民陪审员  李美兰人民陪审员  陈长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林 佳书 记 员  林彦君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