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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小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88号罪犯徐小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5日,重庆市丰都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徐小华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于201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后发现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2015年7月24日,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忠法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小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撤销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徐小华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其亲属已代赔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小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小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徐小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积极执行财产刑以及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