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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海金与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金,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金,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秋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金与被执行人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992.31元,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7)晋0311执61号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向被执行人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7)晋0311执61-1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令、查封清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阳泉上烟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等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我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目前也没有正常收入。涉案的评估费用问题我院一直和相关部门联系处理。鉴于以上存在的实际情况,2017年8月1日我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晋平,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终结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李晋平表示能够理解本院对该案的执行困难,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铁福人民陪审员  王俊彪人民陪审员  赵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玲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