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世华、向银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世华,向银莲,赖维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339号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仁怀市国酒大道三转盘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杨佳鑫,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沄沣,该公司员工。被告:赖世华,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向银莲,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赖维波,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世华,向银莲,赖维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