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世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82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世杰,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雷山县,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世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世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余世杰和余文等人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村吃晚饭,期间被告人余世杰喝了三罐左右的雪花啤酒。同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余世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义乌市西城路645号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世杰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余世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的证言,酒精检测单,车辆照片,车辆鉴定意见,血液检测意见,抽血视频,到案经过,被告人余世杰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世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余世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世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季青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