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永生与陈勇、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张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生,陈勇,张楠,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482号原告:彭永生,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平,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张楠,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294Q。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永生与被告陈勇、张楠、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彭永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9934元,减半收取计9967元,由原告彭永生负担,予以免收。审判长 殷爱民审判员 贾 颖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 苗 关注公众号“”